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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1 條
法務部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立法院於必要時,得請求法務部報告並調閱相關資料。
立法院得隨時派員至建置機關、電信事業、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機關、事業及處所,或使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
本法未規定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