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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第 52、52-2、57、58 條條文;增訂第52-4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及融資性租賃車輛租用人登記主體不存在或其領用資格喪失者,其繼承人、負責人、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
汽車牌照不需使用時,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繳銷。
汽車繳銷牌照後重行申領執照時,應繳驗已辦妥之異動登記書及原新領牌照登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