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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各機關應依「各機關預算收支按經濟與職能分類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十
九) 之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性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並由主管機關彙編
附入主管預算。
省市政府應於其地方總預算案編定時,依照前項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性
分類表,專案陳送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