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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查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查驗機構於人員清冊刪除之:
一、學經歷、查驗項目實績、訓練合格等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令查驗機構於人員清冊刪除之查驗人員,三年內不得登錄於查驗機構之人員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