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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測機構、採樣現場、認證機構
、查驗機構或查核現場,進行稽查工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檢測機構
、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稽查或為辦理認證機構認可業務審查、檢測
及查驗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撤銷及廢止事項之業務,
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受檢者之個人隱私、工商秘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