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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雇主對鍋爐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
(一)油加熱器及燃料輸送裝置有無損傷。
(二)噴燃器有無損傷及污髒。
(三)過濾器有無堵塞或損傷。
(四)燃燒器瓷質部及爐壁有無污髒及損傷。
(五)加煤機及爐篦有無損傷。
(六)煙道有無洩漏、損傷及風壓異常。
三、自動控制裝置:
(一)自動起動停止裝置、火焰檢出裝置、燃料切斷裝置、水位調節裝置、壓力調節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二)電氣配線端子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一)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
(二)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三)空氣預熱器有無損傷。
(四)水處理裝置機能有無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