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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運材作業,應避免使用木馬道,如環境關係,必須使用時,應使木馬於木馬道行駛時,能穩妥且具制動功能,並應準備勾釘、索具等適用木馬運材之器具,供勞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