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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及運搬船從事轉載南方黑鮪漁獲物,應依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或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之轉載規定辦理;於太平洋區作業之南方黑鮪混獲組漁船,限於國內港口卸魚。
前項運搬船,應列名在 CCSBT 運搬船名單。
第一項運搬船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將含有南方黑鮪漁獲物之IOTC或ICCAT轉載確認書,傳送 CCSBT 秘書處及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