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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藥廠為求每批成品品質一致,應由專人製訂每一成品之製造管制標準書,並由第二者獨立核查。製造管制標準書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品名、含量及劑型。
二、成品單位重量、容量或劑型所含每一有效成分之名稱及重量(或容量),以及單位劑型之全重量(或容量)。
三、所有原料之名稱、規格,其加冠之代號應足以表現其特質。
四、每批之產量。
五、每批製品所需每一原料之重量或容量。製造劑型所需之原料得有合理之增量及偏差範圍,惟應在製造管制標準書加以闡釋。
六、製造過程中適當階段之理論重量或容量。
七、理論產量,包括理論產量百分率之上下限。
八、成品容器、封蓋及包裝材料之規格,並應附簽有核定人姓名日期之標籤及其他所有標示之樣品或副本。
九、完整之製造及管制說明書、取樣及檢驗程序、規格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