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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