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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本所辦公時間,依命令規定。簽到及簽退必須親自辦理。不得遲到早退,
各級人員承辦工作應具體記載於公文承辦登記簿或工作日誌簿,陳長官作
為考核之參考。公文承辦登記簿應妥為保管並列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