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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
一、航空器識別。
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
三、航空器架數、型式及機尾亂流類別。
四、裝備。
五、離場機場。
六、預計取開輪檔時間。
七、巡航空速。
八、巡航空層。
九、航路或航線。
十、目的地機場及預計全部經過時間。
十一、備用機場。
十二、油量時間。
十三、機上乘員總數。
十四、緊急及救生裝備。
十五、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