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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所有之水密門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但船舶為操作而必需開啟並隨時備便可立予關閉者,不在此限。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裝設於最上層甲板間貨艙分隔水密艙壁上之門戶,除應在啟航前關閉並在航行中保持關閉狀態外,並應將其在港口內開啟及離港前關閉之時刻記入航海記事簿內;在航行中其門戶須能出入,並應裝設有能防止擅自開啟之裝置。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