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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印刷物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但國內互寄單本書籍,或寄往國外之書籍
無論單本或多本,均得展至五公斤其尺寸限度與信函之規定同。
印刷物應於封面註明「印刷物」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
文或英文註明之 (見附表 (二)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69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