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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使用公有土地種植植物,如受有不可抗拒之災歉,得申請管理機關勘查後,視實際情形減少或免除其受災期間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減免之申請,應於災歉發生後十五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