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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或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組成管理委員會者,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勒令停業。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再令其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