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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認定為第三條第十四款之特殊村(里),每桶補助費用,之計算方式,準用前條之規定。
經認定為第三條第十四款第一目之特殊村(里),計算參數之每公里運載成本、每桶每公里分攤之耗油成本及每桶每公里分攤之駕駛薪資,依當地桶裝瓦斯運載情形,另行定之;經認定為第三條第十四款第二目之特殊村(里),計算參數之平均補助里程,應參酌前一年度因天災或事變致須行駛替代道路之月份占全年之比例,另行定之。
特殊村(里)之認定,由鄉(鎮、市、區)公所提報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原因、期間及地點等資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