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審議會除無案件外,應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議會得視當次審議案件之性質,邀請委員以外之各類專門學識人士參與諮詢。
審議會或覆審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審議會或覆審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會及覆審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及因參加會議所獲悉之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