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