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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學生各種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
,其保存時間須滿二年。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