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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 5、19、4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法令遵循單位應擬訂年度法令遵循計畫,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年度法令遵循計畫至少應包括:
一、對各單位法令遵循事項之評估計畫。
二、上年度違反法令規章案件處理結果之覆核。
三、保險法令等相關法令規章之變動管理。
四、法令遵循之教育訓練及業務宣導。
五、法令遵循制度之檢討改善。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章規定。
三、於保險業推出各項服務、新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應採核准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及進行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前,應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五、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六、應督導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落實執行相關內部規範之導入、建置與實施。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評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