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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受委託機構為公司組織者,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於股東會承認後三十日內送發行機構,並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當地日報公告之。
受委託機構為非公司組織者,準用前項規定。
受委託機構為非公營金融機構者,第一項規定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