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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士官戰場晉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戰場指揮官審定之。
戰鬥間營(連)級以下軍官出缺時,上校階以下各級指揮官視戰況,得先行以士官派代,並同時建議前項之指揮官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