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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六類物品儲槽之容量不得大於儲槽之內容積扣除其空間容積後所得之量。
儲槽之內容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橢圓形儲槽:
二、圓筒形儲槽
(一)臥型之圓筒形儲槽:
(二)豎型圓筒形儲槽內容積不含槽頂部分。
(三)內容積無法以公式計算者,得用近似之算法。
儲槽空間容積為內容積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但儲槽上部設有固定式滅火設備者,其空間容積以其滅火藥劑放出口下方三十公分以上,未達一公尺之水平面上部計算之。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