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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左列各級警察官署,就該管區域內有違警事件管轄權:
 一 警察局及其分局。
 二 未設警察局之地方,由地方政府行使違警處罰權。
 三 區警察所。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方,得由警察分駐所代行違警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