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警告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營業。
二、其執業技師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時,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已承接業務未終止契約或委託辦理。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之記載事項、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之變更許可;或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換發登記證;或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監察人或執業技師名冊。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