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入營部隊於役男輸送入營時,應設報到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應徵役男交接。
入營部隊對已收訓役男,經鑑定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應於報到三十日內辦理驗退或停止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