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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立法委員之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交第十條所定各上級選舉機
關蓋印分發,分發時應取具當選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粘於證書上規定位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