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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法院對聘僱助理人之聲請,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細則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所屬法院許可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