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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9 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各部分,應依左列規定標誌之:
一、每一吊桿或起重機根部應以白色或其他適當顏色明顯標示各該貨物裝卸設備整體之安全工作荷重SWL,使用安全工作荷重時所准許之吊桿與水平最小角度或起重機之最大可及半徑及半徑及其試驗日期。
二、雙吊桿聯合作業系統之吊桿根部應以白色或其他適當顏色標示其安全工作荷重SWL(U)及其試驗日期。
三、前兩款規定之標示,應於特別檢查及臨時檢查試驗後重新標示之。
四、每一滑車之明顯部位打印其安全工作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