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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89 條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內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鎧裝或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器具,其非帶電金屬組件應予接地。
前項配線與設備裝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者,其接地應符合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或第三百十八條之四十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