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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87 條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內,每一進入或穿過燃料分送裝置及遠方幫浦系統設備之電力回路,應有明顯標識,且可輕易觸及之操作開關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緊急控制設施,可同時自電源端隔離此電路之所有導線,包含被接地導線;其操作開關不得使用以連桿連結多個單極斷路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