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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85 條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之電氣配線與設備密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管或電纜直接進出燃料分送裝置,或任何與燃料分送裝置相通之腔室或封閉箱體處,應裝設經設計者確認之密封管件。導線管從地面或水泥地露出後之第一個管件應為密封管件。
二、密封應依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五,或第三百十八條之三十四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三十八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