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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82 條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依下列規定劃分危險場所:
一、儲存、處理或分送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者,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一規定。
二、壓縮天然氣(CNG)及液化石油氣(LPG):
(一)處理或分送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二規定;儲存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一規定。
(二)若壓縮天然氣加氣機裝設於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內,且該遮棚或封閉箱體會累積可引燃揮發氣者,該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內應劃分為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專供儲存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場所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三規定劃分。
液化石油氣分送裝置與任何易燃性液體分送裝置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距離。
不用於處理發動機燃料之場所應劃分為非分類場所。
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範圍之邊界以無穿孔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限時,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距離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