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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74 條
飛機棚庫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之配線與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或運轉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之所有配線與設備,應符合第二節或第三節之二規定。
二、使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之附接插頭與插座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或設計為在連接或拔除過程中,無法帶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