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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63 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標示,應考慮其是否暴露於化學藥品與陽光之下,且符合其適用環境及下列規定:
一、端子:本質安全電路應在端子處或連接處作識別,以防止測試與檢修中與電路互相干擾。
二、配線:用於本質安全系統配線之管槽、電纜架及其他配線方法,應經設計者確認具有永久固定之標示,其字樣為「本質安全配線」或同義字。此標示應裝設於可見之處,並易於追蹤全部配線。封閉箱體、牆壁、隔屏或地板所分隔之各配線段均應顯現本質安全電路標示。標示之間隔應為七‧五公尺以下。但地下電路得標示於冒出地面之處。
三、色碼:若淺藍色未使用於其他導線,本質安全導線得以淺藍色作標示。但僅用於本質安全導線之管槽、電纜架及接線盒者,得使用淺藍色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