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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61 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搭接依下列規定:
一、危險場所:在危險場所內,本質安全器具應於該危險場所內作搭接。
二、非分類場所:在非分類場所內,若使用金屬管槽作為危險場所內之本質安全系統配線,相關器具應依據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規定作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