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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52 條
如需防護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飛絮侵入,或需維持防護等級,應施加密封。密封方式經設計者確認為能阻擋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飛絮侵入,且能維持防護等級者,該密封裝置得免為防爆型或耐壓防爆「d」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