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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3 條
第二類場所之通風管,用以連接電動機、發電機、其他旋轉電機或電氣設備封閉箱體者,依下列規定:
一、通風管應以厚度○‧五公厘以上之金屬之非可燃性材料製成,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接引進建築物外之乾淨空氣。
(二)外端應加裝防護網,以防止小動物或鳥類進入。
(三)具有適當之保護,以防止外力損傷及防止生銹或腐蝕。
二、位於第一種場所之通風管,包括連接電動機或其他設備之防塵燃封閉箱體間,應具備塵密功能。金屬管之接合口及接頭,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鉚接並焊接。
(二)螺栓鎖緊並焊接。
(三)熔焊。
(四)其他能達到同樣塵密效果之方式。
三、位於第二種場所之通風管:
(一)應確保通風管與其連接處緊密結合,以防止可察覺份量之粉塵進入通風之設備或封閉箱體,避免火花、火苗或燃燒中物質逸出時,引燃鄰近之粉塵累積物或可燃性物質。
(二)金屬通風管之連接,得使用捲封、鉚接或焊接方式;與電動機連接等需要可撓連接之處,得使用密接之滑動接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