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27 條
存在爆炸性氣體,而可能導致火災或爆炸危險之 0 區、1 區及 2 區等危險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機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