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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21 條
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依下列規定:
一、電力加熱之用電設備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
二、用電設備以電動機驅動者;其電動機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十八規定。
三、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十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