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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1 條
劃撥儲金帳戶匯款與他人,應填匯款單,註明兌付郵局局名、受款人姓名
、地址及指定兌付方式,加蓋預留印鑑,貼足郵資寄立帳局核對登帳後開
發劃撥儲金匯票逕寄受款人。受款人應照指定之兌付方式向兌付郵局兌領
。劃撥儲金帳戶本人於付款局以外郵局提款者,其手續亦同。
劃撥儲金匯票有效期間及其他未規定事項,準用國內普通匯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