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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0 條
劃撥儲金帳戶續存或他人向劃撥儲金帳戶存款,應填存款單,註明帳號及
戶名,連同存款交任何郵局或經辦劃撥儲金之郵政代辦所辦理,取據收執
。
前項存款人於必要時,得請郵局先以電話通知立帳局登帳。以長途電話通
知者,其費用由存款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