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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3 條
補充競價回合連續二回合所有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報價者均未提出有效需求頻寬,補充競價回合結束。
補充競價回合結束後,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補充競價回合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為其補充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各頻段之暫時得標頻寬及暫時得標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