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所稱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指依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之差額,按持有期間占該短期票券發行期間比例計算之金額。該項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率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持有前項短期票券於到期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及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利息所得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稱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稅額,指依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票面金額,按票面利率、持有期間及規定扣繳率計算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