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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1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土地經標售或代為讓售完成,或囑託登記為國有後,權利人應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足資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
權利人申請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時,並應檢附切結書,切結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足資證明文件如有遺漏或錯誤,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