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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