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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
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依第一項評鑑結果應予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