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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應
加具審核意見 (格式如附表六) ,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
計處。
行政院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對各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
資計畫預算彙計表,應分別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書面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
) ,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非營業
基金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