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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切實審核,
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
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單位預算,均各以四份於八十五
年二月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逕送財
政部。